文|李志青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21年是真正的碳中和元年,从年初“十四五”规划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两个重要约束性指标(分别下降13.5%和18%),到下半年中央36号文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些都意味着“碳达峰碳中和”将成为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这几对关系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发展与减排”首当其冲,实现两者间的平衡无疑至关重要。
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最直接表现是在不同时期进行与碳减排相关的“碳中和投资”(即各项致力于碳减排的投融资活动),这对发展而言,有一正一负的双重影响。一是正面影响,即碳中和投资本身将可能形成新的增长点,带动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与消费”,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就此,两者的关系是不矛盾的。二是负面影响,即碳中和投资将挤占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与消费”,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就此而言,两者之间又是矛盾的。
如果将碳中和投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视为碳减排的“外部成本”,而碳中和投资对经济的正面影响视为碳减排的“外部收益”,那么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双重关系特征就意味着,要实现最优的减排选择,就必须研究碳减排及其派生的碳中和投资背后的成本与需求变化规律,并实现碳中和投资的供需平衡。
第一,面向碳中和的碳减排及碳中和投资演变特征。
首先,碳减排的演变呈现“正喇叭口”特征,碳中和投资的演变则呈现“倒喇叭口”特征。
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与常规情景(即没有“双碳”目标)相比,从现在开始一直到2060年实现“净零排放”为止,每一年都要“额外”减少一定幅度的碳排放,碳减排的幅度将以递增的方式持续增加,因为2060年的碳中和并不意味着绝对意义上的零排放,即便在2060年后,理论上仍然存在“减排”空间,因此,最大的“额外”减排幅度可能在2060年后才能实现。如果把“额外”减排幅度刻画出来,可以形成一个“正的喇叭口”,即在初期为喇叭口的闭口侧,后期为喇叭口的开口侧。
碳减排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否意味着碳中和投资也是先闭后开呢?显然不是,相反,碳中和投资的演变趋势理论上应呈现出“先开后闭”的倒喇叭口特征。
以最为主要的碳中和产业——新能源产业为例,假设要在2060年实现最大规模的“额外”减排,这意味着2060年新能源的产能供给要达到最大值(以最大可能替代煤炭等传统能源供给),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在2059年投产所需的新能源产能来满足2060年的碳中和需要呢?
一方面,由于额外减排是连续递增的,所以2059年投产的新能源产能只能是在之前减排基础上做一个增量,而不能是“一次性”解决碳中和的全部投资缺口;另一方面,新能源投资会替代和挤占其他投资,“一次性”大规模投资会对宏观经济的其他部门造成冲击,故而这做种做法是不可行的。
更加可行的做法显然是进行渐进性的增量替代,即新的能源需求主要采取新能源供给的方式。按照国民经济每年4%-5%的增长率,能源消费增速大概在2%-3%之间,受基数变化的影响,在未来40年,能源消费的年均变化幅度应该基本持平或递减。也就是说,从供需平衡的角度看,理论上新能源投资的最佳时间分布是维持平均增速。但如果考虑到新能源供给的“长周期”特性,也就是每一年落地的新能源投资都可以持续生产和供应20-30年,这就意味着每一年能源供给量都会叠加到未来的供给水平上。所以如果后期新能源投资还是和早期一致的话,30-40年后,新能源供给就会在很大概率上出现“供过于求”(我们的最终能源需求水平大概维持在当前水平的1.2-1.5倍之间)。受此因素影响,年度平均的新能源投资增速其实也是不可行的,最有可能的趋势是新能源投资是在实现某个峰值后陆续递减,而且这个峰值的出现及其递减应基本与国民经济及能源消费增速相吻合。
以上的分析思路同样适用于碳中和相关的其他产业,比如能效技术产业也呈现明显的先递增后递减的时间特性,因此,最后形成的碳中和投资形态就变为先开后闭的“倒喇叭口”。
其次,碳中和投资的“倒喇叭口”演变特征决定了碳中和投资的黄金期应该在最近30年内。
碳中和投资的时间分布取决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碳中和投资的经济增长功能。碳中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经济增长功能,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派生出方方面面的投资需求,在中短期足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碳中和产业、碳中和新基建等),根据《碳中和愿景下的绿色金融路线图研究》报告,到2050年的30年里,碳达峰碳中和所需投资总量达到487万亿之巨,但这些投资在时间上并非均匀分布,而是主要集中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的前期,即最近的30年里。一旦主要的碳中和投资在前期部署完成,碳中和的发展路径就被基本锁定,后期投资就无法轻易更改能源供给和消费的技术路线,届时,碳中和的经济增长属性就将大大削弱,越接近碳中和的实现目标,碳中和投资就越再无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碳中和投资的结构演进路径。其前期将主要偏重于生产端,后期则更加偏重于消费端,总体而言最后将形成覆盖能源终端、生产终端和消费终端的碳中和发展体系。构建这样完整的碳中和发展体系将有助于延长碳中和价值链,并延长碳中和投资的生命周期。
基于上述特征,碳中和投资实则有着非常重要的窗口期,错过这个窗口期或者错误估计其演变特征,投资效率将大打折扣,并将可能错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佳机会。由此,有必要发挥政府干预与市场竞争两方面工具的各自优势,发挥它们的互补作用。比如,在引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政策工具的过程中,要更加积极、全面地发挥政府有序主导的作用,以实现碳中和投资的有效配置。
第二,碳减排及碳中和投资的成本与收益规律。
首先,碳中和投资的“外部成本”体现为碳减排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除了碳中和投资本身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之外,碳中和投资还会“挤占”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空间。比如,新能源产业投资多了,传统产业投资规模就会缩小,这种挤占效应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早期尤其明显,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后期则会不断缓解(因为高碳产业规模本身在不断缩小),最后在边际上形成一条“先高后低”的递减曲线,直到实现碳中和时达到最小值。
其次,从外部收益的角度看,碳减排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新的技术、产业会随之出现,比如新能源投资在规模和结构上所带来的新经济增长点和增值效应。在“双碳”发展战略的推动下,这种正面影响显然会不断递增,在边际上形成“先低后高”的曲线,直至实现碳中和时达到最大值(如右图所示)。
上述成本-收益特征意味着,如果将碳中和的外部净收益等同为外部收益减去外部成本,那么现阶段属于碳中和投资“外部净收益”相对较低且为负的时间段,而且碳中和投资“外部净收益”为负的特征还将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即国民经济要持续地为碳减排及碳中和投资“买单”。由此决定了在碳减排上我们有必要秉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持之以恒地推进,二是要顾及经济增长的短期发展需要。
总之,在气候变化应对上,我们已经形成科学共识,并在科学共识的基础上向前推进。自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2℃”共识,到2015年签署《巴黎协定》达成全球共识,再到2019年推出“1.5℃”目标,并在2020年前后形成在2050年前后实现全球净零排放的结论。正是按照这样的科学推断,碳中和投资在短期内出现明显的提速,并给经济发展带来“外部收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碳中和投资造成的“外部成本”令其本身实现面临巨大阻力。
在社会经济迈向零碳发展的大道上,不断扩大收益和降低成本无疑将是政府和市场的工作重点。当前阶段,我们一是要引导构建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以及碳金融、绿色电力市场、绿色技术市场等为主的市场与产品体系,最大程度上满足碳中和投资对各类金融产品提出的需求,通过绿色投融资创新为碳中和产业发展提供助力;二是要加强制度与政策研究,为形成多元化市场与产品体系营造有利条件。